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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分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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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產 實案一:郭女士在地產經紀劉的幫助下﹐經過大半年時間﹐終于在2003年底在Covina找到自己的“夢想家園” 。經多次討價還價﹐最後以$855000成交。雙方都簽寫了買賣合約及相關文件﹐也開了45天的公証(Escrow) 。由于郭女士之前已經准備好銀行的預告批准書(Pre-Approved
Letter) ﹐又有$85000的年收入及700分的信用分數﹐她很快就開始積極辦理貸款手續。當銀行向賣主索取一些必要文件時﹐賣主竟然拒絕提交﹐導致45天內無法完成貸款及結束公証交割手續。賣主拒絕延長公証交割時限﹐并宣稱由於郭女士沒有准時在45天內完成手續﹐賣主決定不再將房屋賣給她。郭女士前來資詢伍律師的專業意見﹐伍律師仔細查閱種種相關文件﹐確認買賣合約有效﹐而且郭女士并沒有做出任何違約行為。反觀賣主因房價升至$1000000而改變主意將房子賣給第三者以多獲利﹐逐故意刁難郭女士及銀行。致使貸款無法通過。并以此為由“惡人先告狀” ﹐說郭女士違約在先。同時﹐伍律師發現經紀劉同時做郭女士及賣主的經紀(Dual
Agency)﹐由於不想失去賣主而從中幫助賣主設法取消該買賣。就這狀況﹐伍律師馬上寫信給賣主及經紀劉﹐要求他們必須履行合約配合郭女士的貸款﹐并同意將Escrow延後一個月﹐否則郭女士會到法院起訴他們﹐要求必須完成交易并賠償損失。賣主看情況不妙﹐同意了郭女士的要求。一個月後﹐郭女士順利拿到“夢想家園”
的鑰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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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案三:劉先生的餐館生意不佳,兩年來虧欠$300,000, 包括3個月租金$15,000。打算結束營業以免進一步虧損,但租約至11/01/2011才到期。劉先生將所有積蓄投入餐館生意,導致3個月未付房租貸款共$6,000,銀行揚言如果15天內不付款就要拍賣房屋。房屋市值$550,000,欠第一貸款$400,000,第二貸款$100,000,故淨值$50,000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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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約之法律規定: 租客提前解約需要支付房東1)已欠租金,2)搬走後至新租客搬入此段空檔期租金, 及3)新租金及舊租金的差額。減去押金。 如果劉先生於11/01/03搬走,新租客於11/01/04搬入,新月租$4,500,則劉先生需付房東:$15,000[3個月欠租]+$60,000[12個月空檔期租金]+$42,000[84個月*($5,000-$4,500)差額]-$10,000押金=$107,000。 處理結果:劉先生委託伍律師與房東協商,最後房東同意保留$10,000訂金,另加$18,000作為提前解約的條件,劉先生相當滿意結果。 房屋拍賣之法律規定: 屋主不按期付貸款,銀行必須先出具“違約通知”,90天後再出具“拍賣通知”,20天後正式拍賣 。若拍賣所得不足以償付貸款,除了第一貸款銀行, 其他順位銀行均可向屋主追討差額。若劉先生的房屋以$500,000拍賣,他既喪失房屋,也拿不到分毫。若拍賣價為$470,000,劉先生會倒欠第二貸款$30,000! 處理結果:第二順位同意劉先生將房權轉名給他,同時取消貸款合作,停止拍賣,並放棄向劉先生追討的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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減債 實案一:某小姐,欠信用卡6萬,有出租公寓兼高收入,不想(也不能)破產。委託伍律師與信用卡公司交涉,結果債減一半,分期支付,免除利息且信用維持。另外,她被盜用信用卡8千,伍律師助其杜絕追討,恢復信用。2年來,她向本所推荐了超過10位新客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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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案二:李女士申請房屋重新貸款遭拒絕。查看信用檔案,發現 拖欠兩筆信用卡債未付,分數只有560分。一筆欠美國銀行$5,000,是6個月前在紐約購物所用;另一筆欠MBNA$9,500,是3年前前夫提取了現金。李女士從未去過紐約,不可能在紐約購物。她5年前離婚時已取消所有聯名信用卡,顯然前夫未經她許可盜用她的資料取得信用卡,用完不還錢。伍律師在兩個月內幫助李女士清除壞帳記錄,分數跳升至710分,重貸順利通過。美國銀行及MBNA不再向她求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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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案三:一天下午﹐梁先生拿著法庭文件來求見伍律師。伍律師發現梁先生被追債公司狀告﹩58000欠款未付。梁先生發誓從來沒有跟X追債公司打交道﹐也從來不欠任何人錢。訴狀中說X公司一年前從American Express信用卡公司購入這筆債權﹐現在它是債主﹐并說梁先生的Y公司三年前申請并欠了American Express ﹩35000未還﹐至今已漲到﹩58000。梁先生回憶他確實經營過Y公司﹐但已於兩年前結束﹐也從來沒有申請過American Express信用卡。他估計可能是他三年前辭退一位員工時﹐該員工氣憤下而用Y公司及梁先生的資料申請的信用卡。現在, 已無該員工消息。伍律師承接該案後﹐建議梁先生馬上到Y公司所在地方警察局以“身分被盜” (Identification Theft) 為由報警。很快﹐一星期後就拿到警察報告。伍律師寫信給對方律師〔附上警察報告〕要求即時撤案﹐理由是梁先生及Y公司是身分被盜受害者﹐沒有義務付那筆帳。X追債公司不但不肯撤訴﹐而且堅稱該員工替Y公司及梁先生服務﹐梁先生必須要為其行為負責。別無選擇﹐梁先生應訴否認指控。後來﹐伍律師發現該追債公司常有亂告濫訴的行為﹐不管有無事實証據﹐都“告了再說” ﹐以求被告人害怕而草草付錢了事。伍律師向對方律師指出該現象﹐并暗示如果不在10天內撤案﹐梁先生將會連同其他受害人一起以“非法追債行為” 及“不公平競爭商業行為” 為由狀告X追債公司。10天後﹐X追債公司果然撤案﹐從此不再滋擾梁先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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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產 實案三:某先生,已婚,欠信用卡、賭場、醫院及私人共7萬,有住屋市值30萬,貸款23萬。汽車市值2萬,貸款1.8萬。其公司欠貸款及租金共15萬,有存貨市值5萬,辦公室器材市值5千。債主日夜催付,個別告上法庭。伍律師為其個人及公司申請破產,全部債務一筆勾銷,債主銷聲匿跡。之後伍律師幫他重新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,繼續經營。五年來,該公司一直聘請伍律師作法律顧問。 實案四:某先生經營電腦公司,被控告欺詐、 侵犯專利及違約,法庭判決賠償原告120萬。他及太太名下有房屋 、 汽車、 電腦公司、股票及銀行存款,總淨值60萬。原告用各種方法執行判決,他求助伍律師。伍律師幫他個別設定了一個財產保護方案。結果,原告幾經波折, 仍無法討到款項。最後,同意接受15萬(分30個月支付)結案。該先生所有資產得以妥善保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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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業 實案一: 食品批發商A公司自2003年至2005年一直供貨給B餐館連鎖店。雙方的交易方式是B餐館向A公司電話訂購, A公司送貨上門(連同帳單invoice)到B餐館。B餐館簽收後有30天付款。之前一直正常訂貨付款。時間長了, B餐館開始 “賴帳” 。A公司多次電話書信催付, B餐館以 “生意不好, 遲下定會全部付清”為由拒付。時至2005年底, 總欠共計$85,000餐館。A公司終於忍無可忍, 決定求助於本所幫忙追債。伍律師詳閱A公司提供的發貨單、帳單(invoice),
應收款項記錄(A/R), B餐館的簽收單, 付款記錄, 支票, 及雙方的來往信函,
確定欠額無誤, 因証據確鑿, 再衡量B餐館一再拖延的表現及置A公司之利益不顧的行為。決定馬上采取行動。到洛杉機高級法院狀告B餐館及其老板C先生違約及欠款不付, 索償$85,000貨款、利息及所有訴訟費用(律師費、法庭費、証人費、翻譯費、取証費等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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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pyright 2003, Law Office of Sam X. J. Wu |